全国叉车服务热线:
我局于2025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做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检测,你单位在营口星火化工有限公司厂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机编号:10028581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林格曼烟度观测结果为3.86级,(限值为1级);不透光烟度最终值13.6807m-1,(限值为2.00m-1),均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放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规定的限值。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5年9月20日,2025年10月15日,由执法人员现场记录)。证明对你单位在营口星火化工有限公司厂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10月15日,由执法人员现场记录)。证明你单位存在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事实及存在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照片2份(2025年9月20日,2025年10月15日,由执法人员现场拍摄)。证明你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
4.现场影像1份(2025年10月15日,由执法记录仪记录)。记录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5年10月15日,由公司可以提供)。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主体资格。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10月15日,由公司可以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7.检测报告1份(2025年10月14日,由营口洁瑞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报告编号J20250923-03)。证明你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机编号:10028581的叉车)烟度测量最终值结果为不合格。
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节选1份(2025年10月15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林格曼烟度观测限值为1级;不透光烟度最终值限值为2.00m-1。
9.承包合同1份(2025年10月15日,由公司可以提供)。证明你单位与营口星火化工有限公司之间的承包关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允许超出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做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营环(老)罚告字〔2025〕11号) 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依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contact us
Copyright © 2020 乐鱼平台是赞助了大巴黎 www.wxzssj.com 版权所有
电话:0769-82678321传真:0769-87063598邮箱:[email protected] 网站地图